四、社会争议涉及的问题
在尽量充分地了解对该专题报道的社会争议之后,本委员会认为,在所有的争议中,对此报道的基本事实——报道对象是怎样一个人,以及此报道的基本事实判断(即辞职事件的本质),都没有基于具体事实的反驳,这也说明该报道的基本事实和基本事实判断并无硬伤。
因此,本委员会着重对牵涉到新闻职业规范的两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1.是否对采访对象的话断章取义?
据了解,采访结束后相关采访记录就发给了采访对象董路确认,并按董路要求进行了修改,其中有两处未按照董路意图修改。
这两处是:“你现在可以把他看成是(类似)范冰冰(blog)(那样的娱乐明星)”;“40多年,米卢是唯一带着中国冲进世界杯的人。(至少中国足球领域里相信一个真理,胜者王侯败者寇)。”其中,括号内文字为董路所加,未见报。
编辑解释的理由是:前一处不照加是为了照顾上下文、保持口语化,且无损原意,又更加精炼。比如“你现在可以把他看成是范冰冰”一句,“范冰冰”在语境中一看就知道是个比喻,就像说“你是雷锋”,读者即知其意乃为“你是类似雷锋那样的先进人物”。后一处是因为董路加上的是一句评述,没有增加新的信息,也没有文意的调整,考虑字数限制,没有加上。
本委员会认可编辑的解释,并认同编辑正当地行使了其对稿件的处理权。但同时提请所有编辑注意:此类不取确认者意图处,应该在发稿前同采访对象沟通、再沟通,力争共识,以免除不必要的误解。
2.采访结束后,采访对象为何联系不上采访者?
经调查,特约撰稿人在采访后因“怕麻烦”,多次未接采访对象的电话,此属事实。
本委员会认为,特约作者此举有违本报新闻职业规范,建议采编中心给予批评,并提请本报所有记者编辑以此为鉴。
综上所述,“黄健翔专题”报道在基本事实、基本事实判断方面没有问题,是一组质量较好的新闻报道;见报稿及作者、编辑在工作中存在某些瑕疵,作为一个素有责任感、公信力的媒体,理应在这些细节上精益求精。此次事件引起的社会反响较大,外界的批评、非议乃至攻击,不管对错、真假,都是我们自省的机会,前进的动力。
南方周末职业规范委员会2006年11月29日